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英姿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达英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达英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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