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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徽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诗*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安徽诗*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

二、查封作为担保之用的张*名下位于本市花山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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