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诗*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安徽诗*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
二、查封作为担保之用的张*名下位于本市花山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