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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02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04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李*银行账户存款304000元,另对被执行人李*所有马鞍山市格林花园31幢302室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成交价为603000元,扣除银行贷款226687.69元、执行费10420元、评估费4000元、公告费1100元、视频制作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所得案款为664392.31元,被执行人尚欠余款137607.69元本金及利息。担保人籍宗*(身份证号码:340521196606044839)自愿对尚欠余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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