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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银诉安徽星**限公司、陶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银诉被告安徽星*限公司、陶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银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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