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银诉被告安徽星*限公司、陶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银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胡常寿诉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曹**与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帅利民诉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束**诉杨**、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长春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许*宝诉杨**、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