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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春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给付案款30626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449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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