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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利民诉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帅*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00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逾期未付案款1414147元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徐*独资经营马鞍山华灿新型建材厂所有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暂无法处置。另经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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