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王*、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郑*撤回对王*、钱*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58元,由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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