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束**诉杨**、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束*与被执行人杨*、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给付案款64376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86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在银行设定抵押,并已被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另经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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