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询问张*,其亦无法提供王*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