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潘*和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潘**行存款44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