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单*、黄*、齐新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单*、黄*、齐新四位于太和县的房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阜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