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沈*、巢*、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董**与潘*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章传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单**、黄**、齐新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汪**与王**、杨希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廉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