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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沈*、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沈*、巢*、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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