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廉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对廉佳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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