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王*、杨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外出无法联系,杨希望与汪*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汪*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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