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胡*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歙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