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孙*、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李*的位于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颍利路西侧五里安置小区8#楼116-133-134商铺(产权证号99050688)予以查封。原告沈*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孙*、李*的位于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颍利路西侧五里安置小区8#楼116-133-134商铺(产权证号99050688)的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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