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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舒城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舒城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0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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