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舒城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0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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