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给付借款1212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1.5元、执行费83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在其户籍所在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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