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鲍**、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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