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吴美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吴美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8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向房屋管理部门、金融系统、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被执行人吴美端坐落在连江县房屋(所有权证号:LXXXXXXXX),已由本院因另案裁定冻结财产权利,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因以上原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宜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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