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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被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镇泽路18弄87号801室,根据法律规定应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称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镇泽路18弄87号801室,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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