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4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李**、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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