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安徽亚*限公司、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亳诉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安徽亚*限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届满,张*提出续冻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8-3号民事裁定,对该银行存款继续冻结。因冻结期限即满六个月,张*申请对该银行存款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继续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安徽亚*限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