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方修情、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张**与舒城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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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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