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4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2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一初字第01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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