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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刘**、福建三**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刘*、福建三*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冯*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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