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刘*、福建三*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冯*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严**与佘**、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林**、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叶**、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