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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叶**、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叶*、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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