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叶*、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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