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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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