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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