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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