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与被告黄高山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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