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吴**、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吴*、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芗民初字第5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芗执行字第7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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