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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吴**、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吴*、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愿与两被告协商解决,现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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