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吴*、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愿与两被告协商解决,现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马**、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崔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王**与黄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詹**、福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