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詹*、福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5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64元,减半收费16832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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