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刘*、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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