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柳*自觉履行执行标的款59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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