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柳*自觉履行执行标的款59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沈**与马**、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崔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王**与黄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詹**、福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刘**、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彭**与张**、辛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