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成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蓝*成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杭执字第10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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