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金*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陈*、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609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