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孙**、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孙*、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孙*、石*共同拥有顺昌县双溪镇城北路130号天天花园X幢XXX室房产(产权证号00XXXX),该房产已设立抵押给案外人中国*昌县支行及杨*,且已被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镇南北街XX号XX幢XXXX、XXXX房产,该房产已设立抵押。被执行人孙*拥有车号为闽HBXXXX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孙*、石*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在林*、工商等部门亦无信息登记。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张*参与了孙*、石*系列案的执行标的分配,分配金额为15265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拥有房产、车辆,但暂时无法变现。可供支付的款也已分配。现因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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