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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