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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王**、钟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王**、钟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代理人兰月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钟立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美诉称,被告钟**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2日,两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被告王**名义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7%计算利息,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王**为此写给原告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但两被告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给原告截止2015年7月21日的利息,余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拒绝归还。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钟**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归还10万元及已支付原告截止2015年7月21日的利息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应当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0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7%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应予支持。前述债务系被告钟**、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钟**依法应当共同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王**、钟**共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钟**借款10万元及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被告王**、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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