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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已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为9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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