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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