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严**与佘**、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林**、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刘**、福建三**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吴**、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王**与黄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吴**、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