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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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