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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