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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