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银诉安徽星**限公司、陶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陈长春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许*宝诉杨**、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汪**与王**、杨希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董**与潘*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沈*、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