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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