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章传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汪*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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