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安徽省**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申请执行安徽省*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省*份有限公司有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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