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苏*、赵*、李*、马鞍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赵**与朱**、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吴**、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芮*与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陈**、马鞍山**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汪*、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诉庾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安徽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毕**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